已生效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Date: 2024-10-28  Views:306

2024年1月29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互认安排》)于内地及香港正式生效。

消息一出,小安就收到了很多客户的私信:



"小安,我在内地注册的知识产权在香港遭受侵权!"
"我与在港的客户签订的贸易合同,如今出现了履约问题!"
"我投资了香港企业的项目,但与合作方发生争议!"
……

在以前,他们可能需要在两地之间来回奔波,打好几场官司。现在《互认安排》全面实施为两地搭建“法律桥梁”。

举个例子,狂徒张三在内地被判决归还小安50万,他拒绝执行。小安了解到张三在香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通过登记后,凭内地的判决书在香港申请执行。

那么各位的案件情况又是否适合本安排呢?
小安掐指一算,特整理出《互认安排》的有关信息,以便大家理解!



Q:我是否能登记所有民商事案件?

A:并不是所有民商事案件均获登记,请参考《安排》第一到四条。


民商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 “判决”指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 “生效判决”指

(一)在内地,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以及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暂不适用 

(一)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

(二)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三)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

(四)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

(五)破产(清盘)案件;

(六)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七)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八)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Q:我是否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登记?

A: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2024年1月29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并需在被追讨一方没有遵从内地判决的规定起2年内提出。


Q:申请登记有什么流程?

第一步:向内地法院申请判决证明书

第二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在港登记内地判决

第三步:如申请符合规定,法庭会发出登记令

* 登记通知书送达后14天内答辩人可申请将登记作废

* 作废申请限期届满后或作废申请已遭驳回,该内地判决可获登记


Q:除了《互认安排》,在内地/香港申请执行,我还需要了解……?

1. 司法程序差异

虽然《互认安排》为两地法院之间的合作提供了便利,但内地-香港的司法程序仍然存在一定差异。比如,某些在内地常见的诉讼程序可能在香港并不适用,反之亦然。因此,在涉及两地法律事务时,了解并适应这些差异非常重要。

2. 法律文书的翻译与公证

在两地之间传递法律文书时,通常需要进行翻译和公证。这是因为两地的法律体系和应用语言存在差异,需要确保文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也可能涉及到一些额外的时间和费用,所以咨询具备翻译和公证资质的机构,提前做好准备,是很有必要的。

3. 法律咨询与选择律师

在内地与香港之间,律师的执业资格暂未直接互通。当你面临两地的法律问题时,选择一个熟悉两地法律的专业律师尤为重要。符合资格的专业律师可以帮助你了解并适应两地的法律差异,为你提供最合适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因此,不要害怕咨询和比较,选择最适合你的律师,成为你的最强后盾!


小安有话说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积极了解《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内容,以便充分利用新的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安华理达期待这一机制能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两地的繁荣稳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小安将继续关注相关动态,为广大客户提供政策资讯,助力企业和个人在两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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